◆ 保證人:由代申請之台灣地區旅行社負責人擔任保證人,免附保證書。
◆ 工作天:七至十天。(不含郵遞時間)
◆ 發證種類及其效期:
1 》經審查許可者,由境管局發給許可赴台觀光團體名冊及台灣地區旅行證。許可赴台觀
光團體名冊交由代送件之全聯會轉發負責接待之旅行社;台灣地區旅行證交由代送件
之全聯會轉交負責接待之旅行社轉發申請人,申請人應持憑連同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
之大陸地區所發護照正本,經機場、港口查驗入出境。
2 》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二個月,未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,不得申請延期。
◆ 入境停留日數及活動範圍:
1 》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日。
2 》應依台灣地區旅行社安排之行程旅遊,不得擅自脫團。但因緊急事故或符合交通部觀
光局所定之事由、人數或天數需離團者,應向隨團導遊人員陳述原因,填妥拜訪人姓
名、單位、地址、歸團時間等資料申報書,由導遊人員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。
3 》違反規定者,治安機關得依法逕行強制出境。
◆ 提前出境:因故不再繼續原定之行程者,得憑所持旅行證出境聯,提前出境。
◆ 特殊事故延期停留:因受禁止出境處分、疾病住院、突發或其他特殊事故,未能依限境
者,由台灣地區旅行社備下列文件,向境管局聯合服務中心、各服務處或金門、馬祖服務
站申請延期,由受理單位予以延期,每次不得逾七日。
1 》延期申請書。
2 》旅行證出境聯。
3 》流動人口聯單。
4 》相關證明文件。
5 》證件費。
◆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赴台從事觀光活動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予許可;已許可者,撤
銷或廢止其許可,並註銷言台灣地區旅行證:
1 》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。
2 》曾有違背對等尊嚴之言行者。
3 》現在中共行政、軍事、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任職者。
4 》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、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。
5 》最近五年曾有犯罪紀錄者。
6 》最近五年曾未經許可入境者。
7 》最近三年曾在台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。
8 》最近二年曾逾期停留者。
9 》最近一年曾依其他事由申請赴台,經不予許可或撤銷、廢止許可者。
10 》最近一年曾來台觀光,有脫團或行方不明之情事者。
11 》申請資料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。
12 》申請赴台案件尚未許可或許可之證件尚有效者。但帶團來台之領隊,不在此限。
13 》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,來台人數不足者。
14 》經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未隨團入境者。(自國外來台者,當日未隨團入境,次日即
註銷)
◆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赴台從事觀光活動,於抵達機場、港口之際,查驗單位應查驗許來
台觀光團體名冊及相關證件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禁止其入境;並通知境管局廢止其許
可及註銷其台灣地區旅行證:
1 》未帶有效證照或拒不繳驗者。
2 》持用不法取得、偽造、變造之證照者。
3 》冒用證照或持用冒領之證照者。
4 》申請來台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。
5 》攜帶違禁物者。
6 》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、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。
7 》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言行者。
8 》團體赴台人數不足五人者,整團禁止入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