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件、專業人士赴台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之申請文件: |
◆ 大陸地區宗教專業人士: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第三地區之下列人士:
1 》寺廟、教會(堂)或宗教團體之負責人或其實際負責從事宗
教事務之主管人員。
2 》傳佈教義之神職人員。
3 》宗教學術研究人員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宗教活動,係指與宗教有關之學術研討、佈道、弘法、演講、參
觀訪問、會議、展覽或其他公益性活動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依法設立有案之寺廟、教會(堂)或宗教團體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。但宗教團體應附立案
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,並附最近一年會務(含預算、決算
報告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。
6 》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內政部(民政司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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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: |
【甲類】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從事土地、營建學術研究
、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具有傑出貢獻者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有關土地或營建之學術研究、參觀訪問、會議或其他相關活動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土地及營建領域相關之台灣地區大專院校、研究機構或省(市)
級以上核准立案之團體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。但人民團體應附立案
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,並附最近一年會務(含預算、決算
報告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。
6 》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內政部(地政司、營建署)
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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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乙類】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,具有在台灣地區取得不
動產之意願及能力者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為取得或設定在台灣地區不動產之考察、參觀訪問、會議或其他
相關之活動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台灣地區立案核准成立滿一年之不動產領域相關產業公會或具經
營穩定之不動產經紀業者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。但公會應附立案或登
記滿一年證明影本,並附最近一年會務(含預算、決算報告
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。
6 》有關取得不動產之財力或社經地位等能力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內政部(地政司、營建署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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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: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,係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
地區從事財金學術研究、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具有
傑出貢獻者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財金事務相關活動,係指有關財稅、金融、信用卡、保險、證券
、期貨、會計及其他有關事務之參觀訪問、會議或研習等活動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經財政部許可設立之銀行、保險業、綜合證券商、信用卡中心,
或為與財金事務有關之省﹙市﹚級以上財團法人、公會、協會、
學會及信用合作社聯合社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。但公會、協會或學會
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,並附最近一年會務(含預
算、決算報告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。
6 》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財政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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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: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,係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
往第三地區具有專業造詣之學術、文化、體育、演藝人士、各級
學校在學學生及進修人員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文教活動,係指學術、文化、教育或與學校體育相關性質之參觀
、訪問、比賽、演講、領獎、示範觀摩、參加會議、擔任評審及
從事傳習、講學、研修、教練、表演、展覽等活動及其他公益性
之文教活動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申請來台從事文教活動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相關事業領域
之機關(構)、學校或團體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。但人民團體應附立案
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,並附最近一年會務(含預算、決算
報告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。
6 》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教育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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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: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,係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
地區具有體育專業造詣之人士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體育專業活動,係指有關體育之參觀、訪問、比賽、演講、領獎
、示範觀摩、參加會議、擔任評審及從事傳習、講學、研修、教
練、表演、展覽等活動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申請來台從事體育活動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相關事業領域之機關
(構)或團體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。但人民團體應附立案
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,並附最近一年會務(含預算、決算
報告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。
6 》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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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: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經驗而
表現優異之人士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法律專業活動,係指與法律事務相關之參觀訪問、參加會議、演
講等活動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與申請人專業領域相關之機關(構)、律師公會或省(市)級以
上經立案核准之財團法人、公會、協會及學會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。但公會、協會或學會
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,並附最近一年會務(含預
算、決算報告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。
6 》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法務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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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: |
【甲類】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受僱於台灣地區投資人或僑外投資人在大陸地區投資之事業,其
服務滿三個月之主管或技術人員或採購人員。但在大陸地區投資
之派遣主管或技術人員來台接受訓練者,不受服務滿三個月之限
制。
※ 主管:指相當於主任、副廠長或副理等職級以上人員;
※ 技術人員:指從事生產、設計或研發之高級技術人員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經貿性質之參觀訪問、參加會議及接受訓練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1 》台灣地區最近一年度營業額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司,且
該公司或具有影響力之股東在大陸地區投資金額三十萬美元
以上者。
※ 具有影響力之股東:指董事、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二十
以上者。
2 》台灣地區最近一年度營業額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僑外投資
事業,或經認許之外國分公司其最近一年度營業額新台幣一
千萬元以上者,或經備案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其採購實績
達三百萬美元以上者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公司執照及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。
5 》任職證明。
6 》團體名冊。
7 》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許可函及實行投資報備函(或僑外
投資人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出資證明文件)。
8 》在大陸地區事業營業執照、批准證書等影本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經濟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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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乙類】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大陸地區省(市)級以上民間經貿機構高階職位人員及必要之隨
團秘書。
※ 民間經貿機構之高階職位人員:指擔任該機構理監事、秘書
長及其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經貿性質之參觀訪問、參加會議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台灣地區立案核准成立滿一年之省(市)級以上經濟或大陸事務
團體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滿一年證明、組織設立章程影本,並附最近
一年會務(含預算、決算報告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
專業活動紀要。
6 》任職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
8 》大陸地區社會團體登記證明、理監事名單、組織設立章程及
最近二年相關經貿會務活動紀要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經濟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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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丙類】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大陸地區人民旅居第三地區為當地公司之主管、技術人員或採購
人員任職滿三個月者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經貿性質之參觀、訪問、參加會議及相關商務活動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與該第三地區公司有商業往來之台灣地區最近一年度營業額新台
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或經認許之外國分公司其最近一年度營業
額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經備案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其採購實
績達三百萬美元以上者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公司執照及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。
6 》任職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
8 》商業往來證明文件(購銷貨發票、投資、代理、技術合作等
合約)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經濟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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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丁類】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任職下列大陸地區事業之一,其服務滿三個月之主管、技術人員
或採購人員:
1 》大陸地區事業對台灣地區公司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貿易
額達三十萬美元以上者。
2 》大陸地區事業對台灣地區公司單次採購金額達十萬美元以上
為驗貨需要者。
3 》台灣地區公司向大陸地區事業單次採購金額達十萬美元以上
需由大陸地區事業提供相關售後服務者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1 》經貿性質之參觀、訪問、參加會議、驗貨及研習。
2 》經貿性質之參加會議及售後服務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台灣地區最近一年度營業額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或經認許
之外國分公司其最近一年度營業額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經備案
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其採購實績達三百萬美元以上者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公司執照及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。
5 》任職證明。
6 》團體名冊。
7 》屬年度採購者檢附對大陸地區出口證明文件影本(訂單、輸
出許可證、發票)。
8 》屬單次採購者檢附訂購合約、信用狀或相關付款證明文件影
本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經濟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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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戊類】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參加在台舉辦國際商展活動之
大陸地區經貿事業所屬服務滿三個月之人員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參加國際展覽及相關活動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舉辦國際商展之單位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或登記證明影本。
6 》任職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
8 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舉辦國際商展證明文件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經濟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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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己類】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任職大陸地區註冊資本額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公司服務三個月之
主管、技術人員或採購人員得受邀來台參觀在台舉辦之商展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參觀展覽及相關活動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由台灣地區相關產業公會或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
事業推荐並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。但公會應附立案或登
記滿一年證明影本,並附最近一年會務(含預算、決算報告
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。
6 》任職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
8 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舉辦國際商展證明文件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經濟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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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大陸地區工會專業人士: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在大陸地區登記有案之工會團體現任幹部、會員或會務人員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工會專業活動,係指工會專業技藝或工會會務之示範、觀摩、參
加會議、演講、參觀、訪問等活動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台灣地區依法登記有案之勞工相關團體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,並附最近一年會務
(含預算、決算報告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
紀要。
6 》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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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: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具有郵政、電信、海運、
港埠、空運、鐵路、公路、氣象、旅行領域之專業人士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交通事務相關活動,係指有關郵政、電信、海運、港埠、空運、
鐵路、公路、氣象、旅行事務之學術研討、參加會議、郵展等活
動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申請來台從事交通事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交通專業人士相關專
業領域之台灣地區大專院校、研究機構或省(市)級以上經立案
核准之團體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。但人民團體應附立案
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,並附最近一年會務(含預算、決算
報告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。
6 》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交通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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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: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之下列人士:
1 》大陸地區出版、電影、廣播電視、廣播電視節目供應等事業
之從業人員。
2 》對於出版、電影或廣播電視有專業造詣之大陸地區人士。
3 》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事業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之專業工作人員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大眾傳播專業活動,係指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依其工作性質來
台參觀訪問(包括與其工作性質相關之參觀、訪問、比賽、演講
、領獎、頒獎或評審等活動)、採訪、拍片、製作節目及依其許
可目的性質參加無線廣播電台、無線電視電台、有線電視系統、
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非戲劇節目表演或接受訪問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台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或相關團體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(來台採訪、拍片及製作節目者免繳)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。但人民團體應附立案
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,並附最近一年會務(含預算、決算
報告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。
6 》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行政院新聞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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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: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第三地區具有公共衛生、醫院管理、醫
療、藥事、護理或其他衛生專業身分,其學歷與台灣地區學制相
當之人員。但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受邀申請來台從事研究或臨
床教學者,以具有醫學院、校教授、副教授資格或醫學院附設教
學醫院主治醫師者為限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衛生專業活動,係指衛生相關性質之參觀訪問、參加會議、演講
、研究或臨床教學之活動。但臨床教學,限於教學醫院內為之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衛生專業活動,係指衛生相關性質之參觀訪問、參加會議、演講
邀請單位,須符合下列規定:
1 》參觀訪問:須與申請人之專業領域相關機構、公會或團體。
2 》參加會議、演講:須為主辦會議或演講活動之單位。
3 》研究:須為醫學研究機構。
4 》臨床教學:須為教學醫院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。但人民團體、公會應
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,並附最近一年會務(含預算
、決算報告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。
6 》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及具衛生專業身分之學經歷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
8 》來台從事研究者,邀請單位應另附研究計畫及理由說明書。
9 》來台臨床教學者,邀請單位應另附業務需求及理由說明書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行政院衛生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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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大陸地區環境保護專業人士: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第三地區從事環境保護、學術研究、教
育,具有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具有傑出貢獻者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環境保護專業活動,係指環境保護相關性質之參觀訪問、會議或
研習等活動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與申請人專業領域相關之機構或省(市)級以上之財團法人、公
會、協會及學會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。但公會、協會或學會
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,並附最近一年會務(含預
算、決算報告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。
6 》學經歷與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
8 》來台從事研習者,邀請單位應另附研習計畫及理由說明書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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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大陸地區環境保護專業人士: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第三地區從事環境保護、學術研究、教
育,具有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具有傑出貢獻者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環境保護專業活動,係指環境保護相關性質之參觀訪問、會議或
研習等活動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與申請人專業領域相關之機構或省(市)級以上之財團法人、公
會、協會及學會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。但公會、協會或學會
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,並附最近一年會務(含預
算、決算報告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。
6 》學經歷與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
8 》來台從事研習者,邀請單位應另附研習計畫及理由說明書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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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: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,係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:
1 》從事農業學術研究、教育或推廣工作,為兩岸農業發展或交
流有所助益者。
2 》從事農業生產、製造、運銷等技術工作,為兩岸農業發展或
交流有所助益者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農業相關活動項目,包括參觀、訪問、參加會議、研習及示範觀
摩等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農業有關之財團法人、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學校;除農會為縣(市
)級以上外,其餘均為省(市)級以上並具立案證明者為限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。但人民團體應附立案
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,並附最近一年會務(含預算、決算
報告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。
6 》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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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: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海外從事重要或瀕臨失傳之民族藝術或
民俗技藝工作,具有卓越才能,經認定為臺灣地區所需要者。其
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1 》曾在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任教,最近五年內有作品發表並在
學術上有崇高地位,為國際所推崇者。
2 》得有碩士以上學位並繼續從事專業工作至少四年,著有成績
者。
3 》具有特殊民族藝術或民俗技藝才能與豐富之工作經驗及重大
具體成就者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專業活動,係指從事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相
關性質之傳習活動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台灣地區之教育文化機構、專業性藝文或民俗團體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傳習計畫申請書。
4 》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最近五年重要活動紀錄或證明文件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。但人民團體應附立案
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,並附最近一年會務(含預算、決算
報告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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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: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1:科技活動,係指會議、演講、研習等活動為主。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海外從事重要或瀕臨失傳之民族藝術或
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第三地區從事科學與技術研究或科技管
理之人員,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,得申請來台從事科技活動:
1 》在基礎及應用科學領域或在專業技術上有優秀成就者或獲博
士學位具有研究發展潛力者。
2 》大陸地區科技機構中具備科技相關專業造詣,且在兩岸科技
關係之互動具有助益或重要地位之科技管理人員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與申請來台從事科技活動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專業領域相關之台
灣地區大專院校、研究機構、政府立案核准團體或公民營企業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。但人民團體應附立案
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,並附最近一年會務(含預算、決算
報告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。
6 》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1 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—學術科技團體。
2 》經濟部—公民營事業、產業公會等團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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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2:參與科技研究,包括參與研究、技術指導及講學等相關事項。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海外從事重要或瀕臨失傳之民族藝術或
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第三地區從事科學與技術研究或科技管
理之人員,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,得申請來台從事科技活動:
1 》在基礎及應用科學領域或在專業技術上有優秀成就者或獲博
士學位具有研究發展潛力者。
2 》大陸地區科技機構中具備科技相關專業造詣,且在兩岸科技
關係之互動具有助益或重要地位之科技管理人員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與申請來台從事科技活動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專業領域相關之台
灣地區大專院校、研究機構、政府立案核准團體或公民營企業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延攬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台參與科技研究申請書。
4 》近五年重要著作及專門職業證照書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。但人民團體應附立案
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,並附最近一年會務(含預算、決算
報告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1 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—學術科技團體。
2 》經濟部—公民營事業、產業公會等團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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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大陸地區消防專業人士: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大陸地區或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從事消防學術研究、災害防救
、教育訓練具有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具有傑出貢獻者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消防專業活動,係指有關消防及災害防救之學術研究、參觀訪問
、會議、訓練或研習等活動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消防領域之台灣地區大專院校、研究機構或省(市)級以上核准
立案滿一年之民間團體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。但人民團體應附立案
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,並附最近一年會務(含預算、決算
報告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。
6 》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內政部(消防署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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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大陸地區消費者保護專業人士: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從事消費者保護及糾紛調處
、學術研究、教育具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具有傑出貢獻者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消費者保護或糾紛調處相關性質之參觀訪問、會議或研習活動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與申請人專業領域相關之機關(構)、大專院校或省(市)級以
上核准立案滿一年之團體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。但人民團體應附立案
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,並附最近一年會務(含預算、決算
報告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。
6 》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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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大陸地區社會福利專業人士: |
應具備之專業資格 |
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省(市)級以上核准立案滿
一年之團體、機構,從事社會福利或社會工作教學、學術研究或
從事實務工作具有傑出成就者。 |
赴台從事之專業活動 |
社會福利活動,係指有關社會福利或社會工作之研討、座談、學
術研究、參觀訪問、會議或其他相關活動。 |
邀請單位資格 |
社會福利相關領域之台灣地區大專院校、研究機構或省(市)級
以上核准立案滿一年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團體。 |
申請文件 |
1 》旅行證申請書。
2 》保證書。
3 》活動計畫及行程表。
4 》邀請函影本。
5 》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。但人民團體應附立案
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,並附最近一年會務(含預算、決算
報告)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。
6 》學經歷與相關專業造詣及職務證明。
7 》團體名冊。
8 》來台從事研究者,邀請單位應另附研究計畫及理由說明書。 |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|
內政部(社會司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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